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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刑更572号

王耀阳贩卖、运输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王耀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刑更572号 罪犯王耀阳(英文名GAGILEVILYA),男,俄罗斯国籍,1993年2月2日出生于俄罗斯联邦,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哈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耀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王耀阳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2015)黑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8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王耀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王耀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耀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8年7月,获表扬奖励四次,结余积分552分。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耀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耀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金鹏

审判员  徐 向

审判员  刘淑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天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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