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民终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昌壁,男,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国林,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20815110010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令佩,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682041583。负责人胡继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陈昌壁因与被上诉人曾令佩、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6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7日以邮寄方式向上诉人下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收到该通知后的7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120元,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林于2017年12月18日签收了该通知,上诉人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以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的缓交条件,于是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以邮寄方式向上诉人下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的缓交条件,通知其收到该通知后的7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20元,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林于2018年9月12日签收了该通知书,但上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昌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家红
审判员 肖光申
审判员 蒲少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向杉杉
书记员陈星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