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16执1300号之二申请人盛某,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董某,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人盛某与被执行人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盛某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22133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213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5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诉讼费34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鄂A×××**车辆进行查封后,就未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董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116执13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光汉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陈治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