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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2执1938-2号

李娜与种利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娜;种利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2执1938-2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女。被执行人种利宜,女。申请执行人李娜与被执行人种利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娜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12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4025.57元,本院已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娜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陕0112执19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王峥伟

审判员 党白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柏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