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2执1938-2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女。被执行人种利宜,女。申请执行人李娜与被执行人种利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娜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12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4025.57元,本院已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娜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陕0112执19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王峥伟
审判员 党白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柏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