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7101民初13号
原告:樟树市钢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吴城乡山前街**,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MA37P10LX7。
法定代表人:张端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创新科技产业园****楼一信用代码:91120111MA05WYU34。
法定代表人:王本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樟树市钢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樟树市钢友建材有限公司以因与被告需要私下沟通解决为由,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樟树市钢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樟树市钢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50元(原告预交3925元),减半收取计3925元,由原告樟树市钢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卫国
人民陪审员 孙 莉
人民陪审员 张玉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兵兵
书记员 闵文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