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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1603号

林舜真、郑泽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舜真;郑泽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3民初1603号

原告:林舜真,女,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东月,广东君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传阳,广东君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郑泽槟,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冠铮,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舜真诉被告郑泽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舜真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东月、兰传阳,被告郑泽槟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冠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舜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2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自2019年11月起,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19日、2019年12月29日和2020年1月2日向被告转款20000元、10000元、30000元和40000元,共计100000元,未约定利息标准。被告收到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分别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11日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和2000元。此后,原告再次向被告要求偿还剩余借款时,被告却否认借款事实,并以拉黑原告微信的实际行动表明拒不偿还剩余借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3000元。为此原告不得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郑泽槟辩称:

一、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借过钱,涉案金额不是借款金额:1.双方是情侣关系,双方互有共同支出,赠予和财产混同的情况,原告所出示的银行流水是双方来往资金中的部分款项,不能体现双方资金往来的全部情况,涉案金额并不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2.被告并没有与原告签订过任何书面借款协议,也没有以其他形式向原告借过钱,原告在起诉状中也说到被告一直是否认存在借款的事实,所以被告并没有做出过借款的意思表示;3.部分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甚至根本没有发生转账的事实,如原告所述的2020年1月2日向被告转账四万元钱后,被告立即将该四万元转回给了原告,也就是双方根本没有发生实际的转账事实,事实上,该笔款项仅是被告配合原告套现信用卡后又转回给原告的记录。

二、涉案金额不符合借款关系构成要件以及不符合常理。双方在长达两年的情侣关系中,互有多次,频繁的大额或者小额资金往来,从款项往来的数额和时间来看,无明显的借款和还款规律,原告也没有要求写过书面借款协议,涉案金额没有确认过总额,还款时间等要素,反而是在双方分手后才要求还钱,显然与常理不符,不符合借款的构成要件,除此之外,在涉案的几笔金额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发生之后,被告都有向原告转过款,但原告并没有主动提及或说明,实际上,涉案金额根本不是借款,只是发生在恋爱期间,双方之间的财产互赠和帮助。综上,双方根本不存在事实上的借款关系,恳请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林舜真针对郑泽槟的答辩有如下意见:双方虽然有多笔资金往来,但是原告仅向被告主张4笔借款,分别是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19日、2019年12月29日和2020年1月2日向被告转款20000元、10000元、30000元和40000元,共计100000元。且被告已经通过微信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款,且明确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仅是抗辩没有钱向原告偿还,并非一直否认借款的存在。所以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存在,借款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 原告林舜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 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表,拟证明原告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19日、2019年12月29日、2020年1月2日向被告出借款项20000元、10000元、30000元和40000元,共计向被告出借款项100000元; 2.原、被告自2020年6月8日至12月1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11日分别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和2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3000元; 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和支付宝支付凭证,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情况和套现情况; 4.经营性贷款合同、贷款证明,拟证明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款项部分来源于原告从浙江网商银行贷出的借款,原告通过在支付宝平台上向浙江网商银行借款28.65万元; 5.支付宝账单详情,拟证明原告分别于2019年7月20日、2020年2月1日、2020年2月29日向被告转账7000元、3000万元、10000元、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 6.支付宝账单详情、工商银行明细详情,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以及套现的情况; 7.有钱花APP的信息,拟证明被告套现的总额度为6800元(详见双方2020年10月9日下午11:17的微信聊天记录); 8.原告对其向被告转账及被告向原告转账的汇总表格,拟证明原告自2018年12月底至2020年11月期间共向被告转账456856元,被告共向原告转账370556元,被告尚欠原告86300元借款未还; 9.支付宝账单详情信息,拟证明原告于2020年1月26日、1月29日向被告转账9000元、4000元,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两笔款项与前述支付宝账单详情一样美妆蛋均备注为“信用借还”; 10.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农银e管家信息,拟证明原告分别于2019年10月13日、10月28日收到被告偿还的6笔借款共计29000元。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及法律关系,也不能说明全部的资金往来情况。证据2真实性予以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不能看出双方有发生借款的合意,与本案事实没有关联性。从聊天记录中看出被告一直没有承认存在借款行为。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是借款,双方互有资金来往。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资金来源渠道与本案是否属于借款行为没有关系。证据5-6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是借款。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无法看出该材料与本案是否存在借款行为。对于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为原告单方制作,所属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转给原告的款项遗漏了共计23576元,该表的往来款项是双方作为情侣期间共同生活支出、外出旅游、赠与以及信用卡和花呗的互相套现记录,不是借款。对证据9显示的转账记录是真实的,但与原告所述的情况严重不符,该两笔款项不是借款。对证据10的三性予以确认,该两笔款项是被告对原告的赠与,退一步讲也是被告借钱给原告。 被告郑泽槟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 2.《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拟证明2018年12月24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转账2000元。被告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转账30000元,于2019年5月23日向原告转账50000元,于2019年8月2日向原告转账10000元于2019年11月7日向原告转账3000元,于2020年1月2日向原告转账40000元,于2019年5月20日向原告分两次转账共计20000元,于2020年2月1日向原告转账3000元,于2020年2月29日向原告转账1万元。证据1-2证明:①被告向原告转账168000元;②被告与原告互有多笔资金往来;③涉案金额不是借款;④双方有财产混同的情况。上述转账不包括微信转账,因为双方吵架分手后,被告把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都删除了; 3.2018-2020年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拟证明被告郑泽槟向原告微信转账的金额达到117320元,双方互有高频资金往来,涉案金额不是借款,而是情侣间财产互赠和共同支出。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被告出示的银行转账或支付宝转账与涉案借款没有关系,因原、被告都在十三行从事服装批发交易,被告通过扫描原告的收款码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后,再由原告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回给被告,双方通过这种方式变现款项。对于被告陈述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原告手机上的微信记录仅显示被告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转款1600元,于2020年10月9日向原告还款5000元。对证据3,原告分别于2019年10月13日、10月28日收到被告偿还的6biubiu借款共计29000元。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林舜真、郑泽槟自2019年5月至2020年年底期间建立了情侣关系。双方自2019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的款项来往情况如下表: 林舜真转给郑泽槟款项汇总 编号 转账时间 转账卡号/微信名/支付宝 转账金额(元) 2019年1月至5月 100000 1 2019-1-25 微信azhen1176 50000 2 2019-2-2 工商银行尾号3252账户 30000 3 2019-2-2 支付宝[email protected] 10000 4 2019-2-14 支付宝[email protected] 10000 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 374856 5 2019-7-1 微信azhen1176 20000 6 2019-7-11 微信azhen1176 20000 7 2019-7-14 微信azhen1176 4000 8 2019-7-20 支付宝[email protected] 7000 9 2019-7-29 微信azhen1176 10000 10 2019-8-4 支付宝[email protected] 10000 11 2019-8-14 支付宝[email protected] 15000 12 2019-9-15 支付宝[email protected] 14900 13 2019-9-21 微信azhen1176 9000 14 2019-10-1 微信azhen1176 2000 15 2019-10-13 支付宝[email protected] 10000 16 2019-10-28 农业银行尾号3879账户 19000 17 2019-10-31 农业银行尾号3879账户 30000 18 2019-11-4 微信azhen1176 5000 19 2019-11-5 微信azhen1176 3000 20 2019-11-9 支付宝[email protected] 8800 21 2019-11-11 农业银行尾号3879账户 20000 22 2019-11-12 农业银行尾号3879账户 5000 23 2019-12-1 农业银行尾号3879账户 17800 24 2019-12-19 农业银行尾号3879账户 10000 25 2019-12-29 农业银行尾号3879账户 30000 26 2020-1-2 农业银行尾号3879账户 40000 27 2020-1-26 支付宝[email protected] 9000 28 2020-1-29 支付宝[email protected] 4000 29 2020-2-1 支付宝[email protected] 3000 30 2020-2-18 微信azhen1176 9000 31 2020-2-29 支付宝[email protected] 10000 32 2020-3-8 微信azhen1176 2000 33 2020-3-19 支付宝[email protected] 13500 34 2020-4-9 微信azhen1176 8000 35 2020-4-19 支付宝[email protected] 5856 合计 474856 郑泽槟转给林舜真款项汇总 编号 转账时间 转账卡号/微信名/支付宝 转账金额(元) 2019年1月至5月 100000 1 2019-1-31 建设银行尾号5795账户 30000 2 2019-5-20 支付宝13168367890 10000 3 2019-5-20 支付宝13168367890 10000 4 2019-5-23 建设银行尾号5795账户 50000 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 292652 5 2019-7-1 微信 5000 6 2019-7-1 微信 5000 7 2019-7-1 微信 10000 8 2019-7-6 微信 3000 9 2019-7-13 微信li7780458 20000 10 2019-7-14 支付宝13168367890 5000 11 2019-7-20 微信li7780458 7000 12 2019-7-31 微信li7780458 10000 13 2019-8-2 建设银行尾号5795账户 10000 14 2019-8-14 支付宝13168367890 10000 15 2019-8-14 支付宝13168367890 5000 16 2019-8-22 微信li7780458 500 17 2019-9-12 支付宝13168367890 3000 18 2019-9-17 支付宝13168367890 4900 19 2019-9-17 微信li7780458 10000 20 2019-9-22 交通银行尾号9571账户 9000 21 2019-10-9 支付宝13168367890 2000 22 2019-10-13 微信 5000 23 2019-10-13 微信 5000 24 2019-10-28 微信 4000 25 2019-10-28 微信 5000 26 2019-10-28 微信 5000 27 2019-10-28 微信 5000 28 2019-11-4 微信li7780458 5000 29 2019-11-7 建设银行尾号5795账户 3000 30 2019-11-10 支付宝13168367890 5000 31 2019-11-12 支付宝13168367890 5000 32 2019-12-1 微信li7780458 7800 33 2019-12-2 微信li7780458 10000 34 2019-12-10 微信 2000 35 2019-12-12 支付宝13168367890 576 36 2019-12-19 支付宝13168367890 10000 37 2020-1-2 建设银行尾号5795账户 40000 38 2020-1-18 微信 520 39 2020-1-26 支付宝13168367890 9000 40 2020-1-29 支付宝13168367890 4000 41 2020-2-1 支付宝13168367890 3000 42 2020-2-18 支付宝13168367890 9000 43 2020-2-29 支付宝13168367890 10000 44 2020-3-14 微信li7780458 2000 45 2020-3-21 支付宝13168367890 5000 46 2020-4-9 微信li7780458 500 47 2020-4-20 支付宝13168367890 4856 48 2020-4-20 微信 1000 49 2020-10-9 微信li7780458 5000 50 2020-11-11 微信li7780458 2000 合计 392652 林舜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双方有如下的聊天内容:林舜真于2020年6月8日向郑泽槟表示:“除了还我钱,你不用在联系我了”,郑泽槟向林舜真表示:“放心一分不会少你的”;林舜真于2020年10月9日问郑泽槟:“麻烦多少点给我吧,我姐要查账,数目有点大,谢谢”,郑泽槟向林舜真出示其有钱花的截图,并表示:“好我借还给你,现在已经是没有别的地方套现了,我如果不是没有路不用等你开口”,林舜真回复:“我也是没钱,添不上洞”,郑泽槟表示:“嗯”;林舜真于2020年11月11日问郑泽槟:“在吗?你欠我那钱你每个月转点还我吧,你那钱我是办了分期,还要帮你给利息的,又要给利息,还要给本金,还不上了”,郑泽槟回复:“现在搞不出来,上次都是借软件钱出来的,都还没有还进去”,郑泽槟又问:“你说怎么办”,林舜真回复:“那我要还钱的啊,那你欠的钱总要有个期限吧”,郑泽槟回复“我现在所以软件的钱都没有办法还”,林舜真回复:“一直这样,我也扛不住啊,这些钱有些借了快一年了”,郑泽槟回复:“?,有的不是还你了吗?”,林舜真回复:“还有9万五未还,这数目也不小,我哪有钱总是这么垫呢”,郑泽槟回复:“有的都给你了”,林舜真回复:“那现在剩下的这“九万五什么时候还,总有个期限吧”,郑泽槟回复“没有那么多”,林舜真回复:“不然就给你分期,一个月几千几千这样还,我自己每个月都要还钱”,郑泽槟回复:“我上次转了2个5万给你,我记得没有那么多的”,林舜真回复:“你去查吧,你欠我多少钱你没记的吗?”,郑泽槟回复:“再说了我也没有记”,林舜真问郑泽槟:“你是什么时候转了两次五万给我”,郑泽槟回复:“我给你转多少也没有记录了,在你那个微信你去查,你被骗的时候,两次总共给你转了10万”,林舜真回复:“我被骗的那时候你还清了,现在的这些是你后来在借的,你现在是什么意思?”郑泽槟回复:“也忘记了,还有我如果现在有,10万也可以给你,我现在是生意快做不下去了,没有钱,没有什么意思”,林舜真回复:“什么叫你现在有,10万都可以给我,你是欠我钱,欠钱还钱,天经地义,被你这样说”,郑泽槟回复“你说这些话什么意思啊,我没有说过分的话”,林舜真于2020年11月11日下午7:40分与郑泽槟通话后,林舜真随即向郑泽槟发送了建设银行的收款二维码图片,郑泽槟于2020年11月11日下午7:41分向林舜真微信转账了2000元并向林舜真发送了转账截图,林舜真回复“收到2000元,95000-2000,余9万3,未还”;林舜真于2020年11月29日下午5:41分说:“12月10号安排5000还我,我要还卡,谢谢”;林舜真于2020年12月10日上午11:01分向郑泽槟发送建设银行收款二维码图片,郑泽槟回复:“现在没有”,林舜真于2020年12月10日上午11:03分向郑泽槟说:“欠钱还钱,天经地义”,郑泽槟回复:“我哪里欠你钱了,我有写欠条了吗?”,此后,郑泽槟开启了微信朋友验证,不再将林舜真的微信号列为朋友,拒绝在与林舜真聊天沟通。

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林舜真与郑泽槟在建立情侣关系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以及林舜真与郑泽槟之间的借贷金额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本院评析如下:首先,依据林舜真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信息、微信和支付宝转账信息等证据显示,林舜真自2019年1月至2020年11期间共计向郑泽槟转账付款454856元,郑泽槟向林舜真转账付款369076元,两者相差数额较大。其次,郑泽槟虽提出了林舜真提供的银行流水是双方来往资金中的部分款项,不能体现双方资金往来的全部情况,部分转账款项是郑泽槟配合林舜真套现而产生,以及转账款项为双方情人之间的财产互赠和帮助等抗辩主张,但林舜真提供其与郑泽槟在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以下事实:当林舜真向郑泽槟主张偿还款项时,郑泽槟表示:“放心,一分不会少你的”,以及林舜真于2020年11月11日向郑泽槟提出:“还有9万五未还,这数目也不小,我哪有钱总是这么垫呢”,随后又向郑泽槟发送了建设银行的收款二维码图片,郑泽槟于当日向林舜真微信转账2000元并向林舜真发送了转账截图,林舜真又向郑泽槟提出:“收到2000元,95000-2000,余9万3,未还”后,郑泽槟对此并未回复任何信息。依据郑泽槟上述的行为进行分析,当林舜真向郑泽槟主张有借款95000元未还时,郑泽槟即向林舜真转账还款2000元,其后林舜真向郑泽槟提出尚有93000元未还的权利要求时,郑泽槟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其行为表明已接受了林舜真的意见,可以认定郑泽槟认可林舜真的权利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的规定,本院依法认定林舜真与郑泽槟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双方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郑泽槟没有按其承诺还款,已构成违约,林舜真诉请郑泽槟清偿借款本金93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因林舜真与郑泽槟没有对借款利息明确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郑泽槟应自林舜真向本院递交起诉资料之日即2020年12月29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故郑泽槟应自2020年12月29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原告2020年12月2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林舜真计付逾期利息。林舜真提出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泽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舜真清偿借款本金93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9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12月2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林舜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3元,由被告郑泽槟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将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劳灿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青婷 徐思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