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民初286号
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绿城喜来登北侧**。
法定代表人:丁德胜,总经理。
被告:史翠杰,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史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河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童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