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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27民初286号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史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史翠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民初286号

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绿城喜来登北侧**。

法定代表人:丁德胜,总经理。

被告:史翠杰,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史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河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童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