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04民初181号
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四队。
法定代表人:刘腾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东,男,1968年2月4日出生,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媛,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客服主管,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李铁成,男,1979年7月9日出生,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铁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李铁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