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玲良,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浩,男,197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上诉人邱玲良因与被上诉人徐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7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玲良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邱玲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轩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