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刑更100号 罪犯袁杰,男,1991年10月29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小学六年级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苏0684刑初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袁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6月、2017年12月、2018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袁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八天。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罪犯袁杰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罪犯袁杰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袁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罪犯袁杰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袁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八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成
审判员 江 军
审判员 万扬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丽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