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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2刑更104号

罪犯吴建军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吴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2刑更104号罪犯吴建军,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赣02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建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罚金已缴清。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吴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静华

审 判 员 周淑文

审 判 员 舒 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程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