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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刑更42号

陈杨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陈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刑更42号 罪犯陈杨,男,1986年3月9日出生,重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300158.47元(未赔偿)。

被告人及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以(2012)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以(2015)穗中法刑执字第13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以(2016)川06刑执更8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9年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6日在阿坝监狱进行了公开审理,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杰、杨剑光出庭履行职务,阿坝监狱委派韦宗艺、李燕到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杨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陈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陈杨在狱内消费偏高,属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义务,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本院对罪犯陈杨裁定降低减刑幅度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杨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月均消费598.4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酌情对其予以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杨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9年12月18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敏

审 判 员  王洲海

人民陪审员  廖 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金戈

书记员付雅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