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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刑更196号

(2019)苏04刑更196号_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罗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刑更196号 罪犯罗杨,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溧刑二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罗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16日本院作出(2014)常刑执字第00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30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0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罗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月兑换监狱表扬二个,2017年4月、2017年9月、2018年2月、2018年8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拟对罪犯罗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六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罗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罗杨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雨文

审判员  杨 成

审判员  万扬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文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