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5166号原告申文保,男,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康飞,男,汉族,1992年8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新富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院**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文保诉被告康飞、河南新富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文保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申文保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薛 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