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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5166号

申文保与康飞、河南新富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文保;康飞;河南新富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5166号原告申文保,男,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康飞,男,汉族,1992年8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新富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院**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文保诉被告康飞、河南新富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文保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申文保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薛 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