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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81民初76号

李华龙、张克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华龙;张克雷;陈永亮;井冈山市炎睦硅业厂;李声光;唐乐意;王建华;刘跃勇;曾寿东;曾寿南;陈遒华;陈志文;罗贵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81民初76号

申请人:李华龙,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申请人:张克雷,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陈永亮,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

申请人:井冈山市炎睦硅业厂,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睦村乡上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596513113Y。

法定代表人:陈志文,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

申请人:李声光,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

申请人:唐乐意,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

申请人:王建华,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

申请人:刘跃勇,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

申请人:曾寿东,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

申请人:曾寿南,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

申请人:陈遒华,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

申请人:陈志文,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

申请人:罗贵金,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本院在审理李华龙、张克雷、陈永亮与井冈山市炎睦硅业厂、李声光、唐乐意、王建华、刘跃勇、曾寿东、曾寿南、陈遒华、陈志文、罗贵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李华龙、张克雷、陈永亮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井冈山市炎睦硅业厂、李声光、唐乐意、王建华、刘跃勇、曾寿东、曾寿南、陈遒华、陈志文、罗贵金价值430万元的等额资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李华龙、张克雷、陈永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井冈山市炎睦硅业厂、李声光、唐乐意、王建华、刘跃勇、曾寿东、曾寿南、陈遒华、陈志文、罗贵金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与540万元等额的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华龙、张克雷、陈永亮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杜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晓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