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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21财保54号

顾体宗与李留为、朱雪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顾体宗;李留为;朱雪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1财保54号

申请人:顾体宗,1966年5月22日出生,居民,住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彪,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留为,1983年10月21日出生,居民,住丰县。

被

申请人:朱雪芳,1984年11月4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顾体宗因被申请人李留为、朱雪芳向其借款80000元,经多次催要后始终未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顾体宗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留为名下的房产一处。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顾体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留为名下位于丰县锦绣龙城一期1号楼1单元401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海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