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2826刑初21号公诉机关咸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尉,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咸丰县,现住咸丰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8年12月11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被咸丰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咸丰检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5日6时,被告人秦尉无证驾驶电动车由咸丰县高乐山镇大坝沿解放路向二道河方向行驶,途经前胜路交叉路口转盘处时,因未安全驾驶,将路边环卫工人陈某撞倒在地受伤,经咸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咸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咸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秦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秦尉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秦尉及时拨打“120”、“110”电话报警,积极施救。秦尉已与被害人的亲属自愿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的亲属对秦尉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秦尉的供述,证人王某、邓某、罗某的证言,湖北省咸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意见书,湖北省咸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咸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秦尉交通肇事案的报案说明及通话详单、发案时间更正说明,咸丰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户口注销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安葬协议书、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领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秦尉主动报警并积极施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自首成立,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秦尉已与被害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秦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秦尉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其谅解,建议对其在拘役六个月左右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秦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尹 寿 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司马楚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