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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2执46号

邹长保等与张小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长保;曾爱华;罗永东;张小平;康泽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2执46号申请执行人邹长保,男,194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新化县,现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曾爱华,女,195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新化县。被执行人罗永东,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新化县,现住。被执行人张小平,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新化县,现住新化县。被执行人康泽春,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新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长保、曾爱华与被执行人罗永东、张小平、康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长保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8)湘1322民初3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登寿

审判员  袁仕斌

审判员  曾均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文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