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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5执3150号

(2018)粤0115执3150号李彩辉与张锦辉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115执315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关于李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39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张某某应履行:

一、向李某某支付70万元的义务,其中20万元存至张某某1名下(张某某2与张某某1各10万),存为10年定期,另外50万元转账至李某某名下;

二、支付婚生儿子张某某12018年10月的抚养费3000元;

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李某某在每周三下午从幼儿园或学校将婚生女儿张某某2接走,张某某或其指定的家人于每周日从李某某处接回张某某2的义务;张某某还应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张某某没有履行,经权利人李某某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有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的房屋,因该房屋尚未办证,故本院依法发函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协助不予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本院到被执行人张某某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上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本院已发函该村委会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在该村的各项应收未收款项。因未查找到张某某2的下落,故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暂未能行使探视权。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张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39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粤0115执31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志东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郑伟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彭家儿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