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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民初270号

何建言与杨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建言;杨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270号

原告:何建言,男,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杨春霞,女,汉族,住扶沟县。

原告何建言与被告杨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定于2019年1月25日下午2:30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向原告何建言送达开庭传票。何建言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建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何建言负担。

审判员  李祺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