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270号
原告:何建言,男,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杨春霞,女,汉族,住扶沟县。
原告何建言与被告杨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定于2019年1月25日下午2:30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向原告何建言送达开庭传票。何建言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建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何建言负担。
审判员 李祺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