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22民初448号原告新化县水库移民炉观工作站。法定代表人姜国辉,该站站长。被告何本运,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水库移民炉观工作站与被告何本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本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化县水库移民炉观工作站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本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水库移民炉观工作站撤回对被告何本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新化县水库移民炉观工作站负担。
审 判 员 曾 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吴再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