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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14402号

郑州森博商贸有限公司、皇甫海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森博商贸有限公司;皇甫海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4402号申请人郑州森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北街**院**楼****。法定代表人毕辉。被执行人皇甫海滨,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博爱县。郑州森博商贸有限公司诉皇甫海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6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皇甫海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森博商贸有限公司款项107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由被告皇甫海滨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2、2018年12月1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到庭;4、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郑州名下无房产;5、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郑州公积金缴纳情况,被执行人没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6、2019年1月25日约谈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44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智勇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