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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执154号之一

李三烘、三门县珠岙镇云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三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2执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三烘,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三门县珠岙镇云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委会),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西吴村。 法定代表人吴爱琴。 申请执行人李三烘与被执行人三门县珠岙镇云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被执行人与本案据以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不是同一法律主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李三烘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明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金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