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9民初458号
原告:何训祚,男,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刘明芳,女,汉族,1950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何小龙,男,汉族,1978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张德亿,男,汉族,1960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张赟,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何训祚诉刘明芳、何小龙、张德亿、张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训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何训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晓翔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