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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民初458号

何训祚与张赟张德亿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何训祚;刘明芳;何小龙;张德亿;张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9民初458号

原告:何训祚,男,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刘明芳,女,汉族,1950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何小龙,男,汉族,1978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张德亿,男,汉族,1960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张赟,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何训祚诉刘明芳、何小龙、张德亿、张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训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何训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晓翔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