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423民初533号
原告:景泰县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杨文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祖,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地生,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原告景泰县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地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法院立案审理后,其与被告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当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景泰县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景泰县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茂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扬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