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新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立忠,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丛红,董事长。 上诉人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民初9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新区工业园区,应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管辖权上诉案,根据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约定了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到合同签订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合同签署地为青岛市市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为管辖法院,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永红
审判员 林 虹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