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刑更162号 罪犯熊么妹,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熊么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福领、刘顺秀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熊么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3年3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0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33年10月26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表扬三个;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一次被核准为综合记功,转换表扬二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获表扬一个,共获表扬七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熊么妹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33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曜
审判员 何艳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