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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刑更162号

罪犯熊么妹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熊么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刑更162号 罪犯熊么妹,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熊么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福领、刘顺秀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熊么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3年3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0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33年10月26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表扬三个;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一次被核准为综合记功,转换表扬二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获表扬一个,共获表扬七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熊么妹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33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曜

审判员  何艳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