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3执2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仝献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仝献民诉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85民初5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共计欠原告贷款1256392元,定于从2017年10月份开始,每月支付给原告20万元直至偿还完毕为止;
二、如果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偿还欠款,原告可就欠款剩余数额全部申请执行,被告应按照月利息2分计算从2017年9月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因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仝献民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院长期未执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于2017年10月24日、11月28日、2018年9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人名单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于2018年10月12日将被执行人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分别于2018年10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多次实地调查,并于2018年11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的所在地登封市徐庄镇马峪口村进行调查,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5.于2018年10月16日、18日下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的兼并重组沉陷治理押金82万元予以扣留、提取。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表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仍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82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厉永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禹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