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03民初147号
原告:欧阳细姑。
被告:邹国威,男。
被告:新余市广信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敖细元,执行董事。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肖玉华,总经理。
原告欧阳细姑与被告邹国威、新余市广信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欧阳细姑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细姑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细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欧阳细姑负担。
审判员 欧阳根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春梅
书记员张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