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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4民初269号

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文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文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4民初269号

原告: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儒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8494253X9。

法定代表人:华君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有圣,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文水,男,成年,住安徽省全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文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程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陈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