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100号罪犯陈晓龙,男,1989年7月24日生,满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吉0192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晓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陈晓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8年9月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原判认定,陈晓龙系无业人员。2014年11月至2016年7月,陈晓龙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多处住宅小区,砸碎他人车窗玻璃,盗取车内款物。陈晓龙作案十九起,盗得款物价值共计29290元,砸损车窗玻璃价值共计4115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四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2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陈晓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晓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立红
审 判 员 庞好爽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尹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