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2169号
原告:周金龙,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被告:重庆市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桥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1332116。
法定代表人:林马。
原告周金龙与被告重庆市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本案。
原告周金龙于2019年1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金龙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龙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金龙负担。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