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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425民初205号

王凌斌与李友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凌斌;李友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425民初205号

原告:王凌斌,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彭阳县。

被告:李友良,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原告王凌斌诉被告李友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王凌斌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凌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凌斌撤回对被告李友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王凌斌负担。                                                                                     

审  判  员   王翠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海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