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425民初205号
原告:王凌斌,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彭阳县。
被告:李友良,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原告王凌斌诉被告李友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王凌斌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凌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凌斌撤回对被告李友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王凌斌负担。
审 判 员 王翠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海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