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2执异2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宋建玲,女,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
法定代表人:宋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澍波,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宋建玲与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期间,异议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针对法院执行的(2017)莱阳执字第1786 号案件提出执行异议,执行依据是(2016)鲁0682民初2228号。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宋建玲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志兴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姜永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褚小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