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422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刘素梅。
被执行人:李俊。申请执行人刘素梅与被执行人李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42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素梅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赔偿款6924.10元,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18年12月17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8年12月17日、2019年1月10日分别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二、2019年1月10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19年1月10日本院与刘素梅达成息访协议,一次性救助其3864元。本院冻结李俊账户存款306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账户存款3060元及救助款,申请人得到了全部赔偿数额,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从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蒋 辉
审判员 :张北松
审判员 :蔡晓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