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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382执87号

黄付文申请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付文;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382执87号申请执行人黄付文,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枫星社区镇机关宿舍。委托代理人刘才明,水洞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执行人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驻涟源市枫坪镇青树村。法定代表人谢海滨。实际控制人谢建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付文与被执行人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湘1382执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肖光红

审 判 员  刘建雄

审 判 员  陈新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龙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