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北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军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2014号 原告西安北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688952543W。 法定代表人李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梅,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娟,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军权,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户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西安北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军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原告支付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5.5万元;为其补缴2013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18年10月9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8)第116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300元;并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补缴2013年7月至2017年4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驳回被告其余仲裁请求。
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不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300元;2.判令不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8)第116号裁决书裁决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金额均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另一项涉及社会保险争议,故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北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波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旭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