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03民初6034号之一
原告:许爱民,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李艳,女,汉族,1965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唐俊生,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丘平安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倪新玉,女,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谢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爱民、李艳与被告商丘平安货运有限公司、倪新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许爱民、李艳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爱民、李艳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爱民、李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许爱民、李艳负担。
审 判 长 郭洪山
审 判 员 王艳梅
人民陪审员 谢行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