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2022执恢5号之二

邓尚润与毕光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尚润;毕光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2022执恢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邓尚润,男,生于1955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

被执行人:毕光勇,男,生于1988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邓尚润与毕光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的(2017)川202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邓尚润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动报酬32619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全国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毕光勇有签约备案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牧华路住宅**,本院于2018年3月6日以(2018)川2022执231号执行裁定,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有中华牌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登记信息;在乐至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乐至县无房产信息。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有财产,也未发现其下落。2018年11月19日,案外人成都德商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牧华路住宅一套的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川2022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牧华路住宅一套的执行。2019年1月14日,本院依法裁定,解除了登记备案为毕光勇名下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牧华路住宅一套的查封。经查,被执行人毕光勇在案外人成都德商泰置业有限公司有应退还的房款22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提取,扣除诉讼费645元,申请执行费230元后,申请执行人共领取案款21125元。因申请执行人家庭困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司法保险救助,并同意在获得司法救助款后,终结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将依职权以救助金额为限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执行到位金额用于其他案件司法救助。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审批,申请执行共获得司法救助款11494元,现该款已发放到位。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提取被执行人应领取的退还房款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款现已发放到位,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2022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军

审判员 严伟才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