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02执1976号申请执行人罗鸣。被执行人陈文生。被执行人黎姣艳。被执行人王棋。申请执行人罗鸣与被执行人陈文生、黎姣艳、王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湘0102民初1294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即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6月26日、12月27日先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工商登记情况、证券信息、车辆信息、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未发现其他财产。于2018年12月27日,向长沙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或者轮候查封)陈文生所有的湘XX**保时捷凯宴3598CC越野车、湘XX**玛莎GT跑车4244CC小型轿车。查封(或者轮候查封)黎姣艳所有的湘XX**新甲壳虫小型轿车。查封(或者轮候查封)王棋所有的湘XX**丰田牌小型轿车。期限两年,从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于2018年7月20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了陈文生名下长沙市XX区XXX路XX号XXXXX地下车库XXXX号(权证号码XXXXXX,产权面积30.37平方米,抵押权人浦发银行长沙分行)、长沙市XX区XXX路XXX号XXX雅苑XXX号房屋(权证号码XXXX,产权面积57.01平方米,抵押权人浦发银行长沙分行)。抵押权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期限三年,从2018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8日通过面谈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时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被执行人现在下落不明,不需要进行居住地调查财产状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7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12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336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8360元,保全费5000元等。上述债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骐铭
审判员 张志山
审判员 龙 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