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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621刑初55号

陈若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若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621刑初55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若金,男,汉族,1978年2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濉溪县,住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1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陈若金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逾期未检验的皖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濉溪县沱河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梁小区门前路段处,与同方向被害人周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濉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若金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后经鉴定,陈若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0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2018年10月31日,陈若金经濉溪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11月12日,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陈若金与周某达成民事调解,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若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材料,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陈若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濉检刑诉[201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若金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陈若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陈若金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均予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若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先行羁押的四日。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孙连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邵宁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