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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民初339号

刘会丽与马铁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会丽;马铁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7民初339号

原告:刘会丽,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军,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马铁贯,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原告刘会丽诉被告马铁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会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铁贯经合法传唤拒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会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当时说十天半个月就还,后来只归还了20000元,剩余4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被告马铁贯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31日被告马铁贯借原告刘会丽款60000元,后被告归还了20000元,剩余40000元到现在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款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马铁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会丽借款40000元。驳回原告刘会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马铁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