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105号罪犯高晓明,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吴川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湛吴法少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晓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高晓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5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粤17刑更4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高晓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晓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3635分,2017年10月折算获得2次表扬,2018年1月获得表扬;2018年4月获得表扬;2018年7月获得表扬;2018年11月获得表扬。新考核违反劳动现场纪律扣10分。该犯已全额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晓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鉴于该犯是累犯、暴力性犯罪,新考核违反劳动纪律扣10分,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晓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耀聪
审判员 项 箭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