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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2执保38号之一

(2019)湘1322执保38号吴捷诉刘首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吴捷;刘首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22执保38号之一 申请人吴捷,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城东路******。 被申请人刘首良,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住新化县白溪镇联民村老虎陷组**div> 申请人吴捷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首良的财产220000元。担保人奉乐琴以湘KE69**小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首良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刘首良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曾文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孟中华 代理

书记员  龚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