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4406号申请人张玉学,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刘延伟,男,汉族,1985年4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柘城县。张玉学申请执行刘延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2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刘延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玉学报销款37543元及利息(利息以3754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被告刘延伟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欢乐世界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36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2、2018年12月1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查询到其名下有五菱牌车辆豫N×××**,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3、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到庭;4、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郑州名下无房产;5、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郑州公积金缴纳情况,被执行人没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6、2019年1月25日约谈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44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智勇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