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4刑更129号

(2019)苏04刑更129号_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李红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刑更129号 罪犯李红兵,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皋刑二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17)苏04刑更169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红兵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5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9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李红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5月、2017年11月、2018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红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罪犯李红兵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红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罪犯李红兵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红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罪犯李红兵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红兵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9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成

审判员 江 军

审判员 万扬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丽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