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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9358号

李雪亭、张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雪亭;张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9358号申请执行人李雪亭,女,汉族,1954年6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筵,女,汉族,1978年7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李雪亭申请执行张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6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

一、被告张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雪亭投资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3月26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李雪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被告张筵负担。张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雪亭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8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执监23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院(2017)豫0191民初16333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8)豫0191执1568号】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2018年9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李雪亭提供的被执行人张筵的名字与身份证号不相符合,无法确定被执行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该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故裁定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雪亭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智勇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