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9358号申请执行人李雪亭,女,汉族,1954年6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筵,女,汉族,1978年7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李雪亭申请执行张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6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
一、被告张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雪亭投资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3月26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李雪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被告张筵负担。张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雪亭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8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执监23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院(2017)豫0191民初16333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8)豫0191执1568号】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2018年9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李雪亭提供的被执行人张筵的名字与身份证号不相符合,无法确定被执行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该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故裁定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雪亭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智勇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