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刑更57号 罪犯吴桂香,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秦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桂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17)苏04刑更15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吴桂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8月、2018年2月、2018年8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吴桂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桂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三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桂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酌情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吴桂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7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变(已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继祥
审判员 江 军
审判员 杨 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