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9民初9655号原告刘道中,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光,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权,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小青,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林,浙江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爱红,浙江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中与被告翟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道中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道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道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4元,由原告刘道中负担。
审 判 长 袁 媛
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
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斯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