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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9655号

9655刘道中与翟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道中;翟小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9民初9655号原告刘道中,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光,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权,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小青,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林,浙江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爱红,浙江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中与被告翟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道中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道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道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4元,由原告刘道中负担。

审 判 长  袁 媛

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

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斯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