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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财保16号

尤建红、文仕先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尤建红;文仕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7财保16号

申请人:尤建红,男,汉族,1981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

申请人:文仕先,女,汉族,1983年2月27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50000元的银行存款及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鸿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酒守富 搜索“”